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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GUI在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初探
發(fā)布時間:2014年08月06日 08:47:48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  70年代,施樂公司Xerox Palo Alto Research Center (PARC)的研究人員開發(fā)了第一個GUI圖形用戶界面,開啟了計算機圖形界面的新紀元。此后,從微軟公司的windows,windows vista到蘋果公司的Mac OS X Leopard,操作系統(tǒng)的界面設計經歷了眾多變遷,各種操作系統(tǒng)將GUI設計帶進新的時代。發(fā)生在2011年4-9月的蘋果公司與三星公司在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系列知識產權訴訟中,蘋果公司主張的三星公司抄襲的知識產權主要就是專利,其中就包括了GUI專利。

  GUI主要集中在IT產業(yè),而IT產業(yè)最早是起源于西方發(fā)達國家。相應的,GUI的專利保護在美國、歐盟隨后是日本、韓國發(fā)展最早,而中國專利GUI的專利保護尚處于空白狀態(tài)。學界多有學者從專利、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多角度來探討GUI在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本文,筆者嘗試從GUI的專利保護和著作權保護角度來闡述GUI在中國的法律保護。

  一、什么是GUI?

  GUI,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簡稱,即圖形用戶界面(又稱圖形用戶接口)。圖形用戶界面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機器、電子設備、軟件時與機器進行信息交換的各種媒介。

  近年來,隨著顯示屏與觸控面板技術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通訊產品、消費性電子產品或是專業(yè)性的檢測儀器與設備等產品,為了讓用戶易于了解與方便操作,都透過顯示上的用戶圖形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與圖像(Icon),提供用戶操作。最通俗易懂的理解,GUI就是指電子產品通電后液晶屏幕上顯示的、供使用者操作以使該產品進入能發(fā)揮相應機能的新式圖像設計。與GUI概念相對應的,就是ICON概念。簡言之,GUI是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電子產品的用戶界面;GUI中的任何一個圖標即是ICON。

  隨著科技尤其是IT技術的飛速發(fā)展,信息產品的更新?lián)Q代非常之快,而電子產品的圖形界面正以其簡便、美觀的優(yōu)勢,成為IT產品最具競爭力的部分。當然,對于GUI的開發(fā)者來講,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理所當然的希望自己的治理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于是,關于GUI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應運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家和地區(qū),也開始探索這個領域。

  二、GUI的專利保護現(xiàn)狀

  據筆者查閱,國內關于GUI知識產權保護的資料極少。關于GUI專利保護的現(xiàn)狀,最完整的論述,可參閱管育鷹在《中日關于產品界面設計法律保護的比較研究》一文中的闡述:199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頒布了《電腦成像設計專利申請審查指南》,開始授予電腦成像設計(Computer-Generated Icons)專利;同時,蘭哈姆法和商標法中也可以適用來保護電腦成像設計。在歐洲各國,在原有的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之外,歐盟1998年頒布了《關于外觀設計保護的指令》,將“Graphic Symboles圖像符號”視為“產品”。日本特許廳于1993年、2002年、2004年陸續(xù)頒布了相關身纏指南開始對包含“液晶顯示等”表示的產品外觀設計進行保護,隨后日本于2006年修改《意匠法》中的相關條款,于2007年修改了適用該法的《意匠身纏基準》,其中包括“畫面設計”的具體適用規(guī)則。韓國特許廳于2005年7月1日修改了工業(yè)外觀設計身纏標準,開始受理關于包含“畫像設計”的產品外觀設計申請。

  三、GUI在中國的專利保護

  GUI在國外專利法保護的實踐,使得許多中國的學者也開始討論用中國專利法保護GUI的可能性及如何通過制度修改排除GUI專利保護的障礙。

  (一)GUI不受中國專利法保護的制度因素

  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專利審查指南》均規(guī)定“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表表盤顯示的圖案,手機顯示屏上顯示的圖案、軟件界面等”不屬于授予外觀專利的情形。而2008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觀設計專利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第一條也規(guī)定: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因此,GUI在中國的專利保護,具有制度性障礙。

  那么,GUI作為電子產品的一部分,能否作為部分外觀設計專利獲得保護呢?

  (二)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之概述

  外觀設計必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必須依附于產品存在。既然GUI作為外觀設計不能得到保護,那么能不能將GUI作為電子產品的部分外觀設計受到中國專利法的保護呢?這里,就涉及到部分外觀設計制度的問題。

  所謂部分外觀設計,不是指對組成該產品的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部分外觀設計針對的是產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動電話顯示屏的設計、運動鞋幫上裝飾皮的設計、杯把的設計、燈口的設計等均屬于部分外觀設計。但是,對于那些在市場上或行業(yè)間能獨立銷售的產品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應作為獨立申請獲得保護。

  部分外觀設計制度的建立是伴隨著科技技術的進步而出現(xiàn)的。隨著科技進步,工業(yè)化產品生產的標準化、程序化,很多產品的基本功能相對固定,產品外觀設計日趨成熟,因此外觀設計可變化的空間越來越小。例如:刀、叉等餐具,由于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前端都有較固定的形狀,能加以變化設計的部分只有后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設計是這類產品的設計重點。因此,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已是必然趨勢。而日本的《意匠法》已經引入了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

  但是,我國在第三次的專利法修改時,并未將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納入專利法。其原因是由于中國的工業(yè)設計水平遠落后于工業(yè)設計發(fā)展的國家,許多專家認為引進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時機尚未成熟。

  中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從《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定義來看,所謂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新設計”,這種“新設計”正是專利法對外觀設計進行保護的客體,它是針對產品而言的。這表明,我國專利法對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確定也是以該設計所依附的產品為前提的,即對外觀設計的保護應理解為對工業(yè)品所使用的外觀設計的整體所提供的保護,而對產品的某一組成部分做出的設計,即“部分外觀設計”不予單獨保護。關于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專利審查指南》又規(guī)定“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檐、杯把等,不屬于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也就是說,部分外觀設計針對的是產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動電話顯示屏的設計、運動鞋幫上裝飾皮的設計、杯把的設計、燈口的設計等均屬于部分外觀設計。但是,對于那些在市場上或行業(yè)間能獨立銷售的產品零、部件進行的外觀設計應作為獨立申請獲得保護。

  (三)GUI保護能否從部分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中得到突破?

  除了上面制度性的規(guī)定之外,筆者認為,GUI外觀設計保護,在中國目前的專利制度下是可以實現(xiàn)的,這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

  第一點,《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秾@麑彶橹改稀愤M一步明確:外觀設計的設計要件,是指與現(xiàn)有設計相區(qū)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因此,有學者提出觀點,由于沒有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及相應實施辦法,從表面形式上看,界面設計在中國是作為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的組成部分獲得保護的。

  第二點,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是形式審查,知識產權局并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一般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基本上都可以獲得授權,這是垃圾專利泛濫的原因。但是,對于GUI的保護,卻是利好的信息。我們查閱SIPO關于GUI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顯示有外國企業(yè)已經通過將GUI附隨電子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成功的案例,如申請人為科樂美游戲公司的兩項專利,即200830249339.0號的游戲機屏幕專利,200830249338號的游戲機屏幕專利(該外觀設計摘要陳述:圖中虛線僅為說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聲稱的設計部分。)

  筆者認為,在目前中國既沒有GUI專利保護法律基礎,又沒有建立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情況下,通過對于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陳述來保護GUI,是可選擇的方式。

  關于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界定,我們再贅述一點。正如上述我們講到的第200830249338號的游戲機屏幕專利,設計摘要中陳述“圖中虛線僅為說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聲稱的設計部分”。部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描繪,也是來源于日本的《意匠法》:關于產品的部分想要得到部分外觀設計專利時,則在所涉及外觀設計的產品中,將“想要得到專利的部分”用實線描繪,而“其他部分”用虛線描繪,限定產品的部分外觀設計。例如,在照相機的外觀設計發(fā)明中,即使想要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部分是照相機的“把手”部分,成為權利客體的外觀設計所涉及的產品也應是包含該“把手”部分的照相機,而不是“把手”或“照相機的把手”。事實上,從我們查詢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可以看出,專利代理人已經在運用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在中國申請專利。

  (四)中國建立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的探討

  GU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在國外的發(fā)展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但是在中國引起關注,還得歸功于蘋果公司與三星公司的頻繁互訴。

  對于中國是否應建立GUI及ICON的專利保護制度,大多數學者意見認為,中國應引進國外的專利保護制度,建立GUI及ICON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如管育鷹在《中日關于產品界面設計法律保護的比較研究》一文、謝小勇在《計算機圖像暨圖形化使用者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一文中都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但也有學者不贊同在短期內推出GUI和ICONS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因為在我國的電子、計算機產品尚不具備優(yōu)勢競爭力的情況下,就開放并提供另外一種可能造成產業(yè)發(fā)展障礙的外觀專利保護形式(電子、計算機產品的功能性技術一般都會尋求發(fā)明/新型專利的保護),對于尚處于成長階段的中國工業(yè)設計產業(yè),尤其是電子、計算機產品的界面設計不但不會起到好的保護作用以保護和促進國內的相關企業(yè)發(fā)展,反而可能會給該領域的國外領先企業(yè)提供壟斷、排擠國內企業(yè)的手段。

  筆者以為,中國的IT行業(yè)競爭力弱是不爭的事實,重新界定“外觀設計專利”定義(將GUI和ICONS納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或是建立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固然是健全專利制度,為GUI和ICONS的專利保護提供法律依據,但若外國IT巨頭壟斷了GUI專利,對于國內IT產業(yè)未免會造成嚴重打擊。從某種意義上講,GUI和ICONS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已經不僅僅是一部法律,它更是利益的平衡,關鍵就在于法律選擇哪個利益平衡點。

  作者為網經社特約研究員、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姚小娟(來源:《中國知識產權雜志》;文/姚小娟;編選:網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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